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,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应该怎么做

188-2126-2045

您当前位置: 首页 律师文集

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应该怎么做?

2022年1月8日 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  http://www.njlhlsbz.com/

  张钰杰,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,现执业于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,执业经验丰富,责任心强,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,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,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,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,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
  

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

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:

丧失父母的孤儿;

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;

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
下列公民、组织可以作送养人:

孤儿的监护人;

社会福利机构;

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。

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无子女;

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

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

年满三十周岁;

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;

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。

特殊收养情况的有关规定:

1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可以不受《收养法》第四条第三项、第五条第三项、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。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;

2、收养孤儿、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,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。

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应该怎么做?

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应该怎么做根据《婚姻法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:“离婚后,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应另行起诉;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应予准许。”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支持: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;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,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;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;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。原则上,除上述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危害被抚养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,抚养权通常不发生变更。



业务范围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
联系我们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

律师电话:18821262045

QQ:991951912       邮箱:991951912@qq.com

地址: 上海静安区恒丰路218号1701-1702